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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7條

經營者對接管人執行任務所為之處置,應予配合。 受接管社會住宅之負責人對接管人之有關詢問,應據實答覆;其他受委任或受僱人員,應受接管人之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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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