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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撥款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計算標準 第2條

主管機關年度預算撥款至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之運作,以農田水利事業區域每公頃補助新臺幣六千元至一萬二千元為原則,並得參考下列因素酌予調整: 一、灌溉區域變化、操作維護成本及管理需求。 二、基金年度收支短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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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