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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
› 第19條
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 第19條
第 四 章 文件及檔案管理
實驗室應將每月檢測尿液檢體項次結果資料,於次月十日前,依規定格式彙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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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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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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