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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 第4條

免稅之自用物品應自行隨身攜帶進口或交由運輸工具於本人返抵本國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運回。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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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