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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 第8條

派駐國外機構人員在任內亡故,於一年內由其隨任眷屬或經外交部具函證明之國內親屬將其自用物品攜帶回國者,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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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