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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定期提報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情形,並接受資助機關查核。資助機關得將查核結果列為獎補助審查指標。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經資助機關查核未依規定切實辦理者,除已依通知期限改善外,必要時,資助機關得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全部或一部獎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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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