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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指政府機關(構)編列科技計畫預算,補助、委託或出資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 二、資助機關:指以補助、委託或出資方式,與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訂定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契約之政府機關(構)。 三、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指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 四、研發成果收入:指資助機關或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因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 五、財產上利益: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及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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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