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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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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4條
資助機關就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有之研發成果,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享有無償及非專屬之實施權利。但其補助、委託或出資金額占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下者,由雙方約定之。 前項權利,資助機關不得讓與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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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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