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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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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執勤犬:指政府部門所有,經訓練或測驗合格之檢疫犬、緝毒犬、警犬、搜救犬及國防軍犬。 二、訓練犬:指政府部門所有,且經培訓,尚未完成訓練或測驗合格成為執勤犬之犬隻。 三、政府部門:指運用或訓練第一款犬隻協助執行檢疫、緝毒、偵測、警備、鎮暴、搜救、軍事及其他公務之行政機關(構)。 四、終老:指因年歲漸老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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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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