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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開發工業區設置托兒所土地出租辦法 第2條

經濟部工業局 (以下簡稱工業局) 應委託工業區管理中心 (站) 於當地定 期公告及受理承租人申請,並按左列順序決定出租對象,以提供使用及經 營: 一、托兒所用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 二、托兒所用地所在地之鄉 (鎮、市、區) 公所。 三、依法組織登記之廠商協進會。 四、該工業區勞工消費合作社。 五、公、民營事業機構或個人。 前項第五款中如有多數申請人或團體時,應以抽籤方式決定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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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