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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作戰學校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校置處長、班主任、訓導主任、總教官、主任教官、教官組長、指揮官 、教師、教官、科長、組長、營長、大隊長、參謀、輔導長、中隊長、醫 務所主任、軍醫官、連長、副連長、助教、排長、區隊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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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