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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24條

依本條例所取回或追徵其價額之不當取得財產,本會應定期公告清單,並揭載於不當黨產專屬網站。 前項清單,應包含該財產之名稱、內容、取得方式、現狀及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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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