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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 第4條

政黨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為其組織區域,得設立分支機構。 政黨之主事務所,應設於前項組織區域內。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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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