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政黨法 › 第40條

政黨法 第40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不為申報或不依法定方式申報,經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申報或補正;屆期未申報者,處政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處政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辦理而不遵從者,並得按次處罰。
AI 白話解釋
← 第39條看 政黨法 全文第4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