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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設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院長指定本院副院長一人擔任;四人由本院主任秘書、行銷業務處處長、登錄保存處處長及主計室主任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相關機關主管及學者、專家遴聘之。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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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