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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火栓設置標準 第5條

救火栓設置之間距及數量應視當地之區域性質、消防設備、人口密度、建築物、氣象條件及其他相關因素設置。但在市中心區以每隔六十公尺至一百二十公尺設置一處為原則,其密度應使每處救火栓與其四周救火栓之消防能力範圍彼此銜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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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