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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艇員訓練檢定及給證辦法 第4條

負責訓練者應為業經獲得船長、大副執業證書或救生艇員適任證書之船員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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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