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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艇員訓練檢定及給證辦法 第7條

申請救生艇員檢定之船員資格,規定如次: 一、甲級船員:領有河海航行人員執業證書,並曾接受救生艇員訓練者。 二、乙級船員:曾在航行沿海以上船舶工作一年以上,並曾接受救生艇員 訓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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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