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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七款所定機關(構)或公益團體(以下稱團體)。但設置軍用救護車之軍事機關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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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