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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
› 第9條
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 第9條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許可設置救護車,應建立檔案,登載下列事項: 一、設置之機關(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及救護車管理人(以下稱管理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救護車設置許可日期及字號。 三、救護車種類。 四、救護車字號。 五、救護車牌照號碼、廠牌、型式、引擎號碼、車身號碼、出廠年月、購入日期、行車執照指定檢驗日期及登記營業之區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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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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