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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管理辦法 第19條

本辦法修正實施前己設置之救護車,其設置及使用與本辦法規定不符者, 救護車設置單位應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補正。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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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