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 › 第6條

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置之救護車,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之補正其裝備。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