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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
› 第9條
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 第9條
受託單位及受認可單位辦理本研習時,各級主管機關得進行訪視。 各級主管機關於訪視時,發現前項單位辦理本研習有違反本辦法或未依核定計畫執行者,該次研習不得採計為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必要時,得令其限期改善。同一年度經限期改善而屆期仍不改善達三次以上者,三年內不予委託或受理其申請認可辦理本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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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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