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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53條

第 七 章 附則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50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核准立案之私立幼稚園已依幼照法改制為幼兒…第51條幼兒園之教保員或代理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修畢幼兒園師…第52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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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