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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二十九條第三項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教保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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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