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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
› 第14條
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 第14條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督導所屬教保服務機構確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發現有未依規定辦理或通報資料有錯誤不實者,應列為行政缺失,並作為各類補(獎)助款核發之參據,及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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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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