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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第13條

教師除有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聘、不續聘或停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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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