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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 第35條
教師法 第35條
第 五 章 權利義務
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規定請假;其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事件,應給予公假。 前項教師請假之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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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義務」的其他條文
第31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
第32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
第33條
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
第34條
教師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者,各聘任學校應交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後,由學校依有關法令規…
第36條
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
第37條
公私立學校教師互轉時,其未核給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應合併計算。
第38條
教師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及保險,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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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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