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 第21條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21條
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評議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邀請申訴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指派之人員到場說明。 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申請到場說明而有正當理由者,申評會得指定時間地點通知其到場說明。 依前二項規定到場說明時,得偕同輔佐人一人至二人為之。 申訴案件有實地了解之必要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推派委員代表至少三人為之;並於委員會議時報告。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0條
看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全文
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