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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21條

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評議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邀請申訴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指派之人員到場說明。 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申請到場說明而有正當理由者,申評會得指定時間地點通知其到場說明。 依前二項規定到場說明時,得偕同輔佐人一人至二人為之。 申訴案件有實地了解之必要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推派委員代表至少三人為之;並於委員會議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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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