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 第25條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25條
申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 一、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完成補正。 二、提起申訴逾
第十二條
規定之期間。 三、申訴人不適格。 四、原措施已不存在或申訴已無實益。 五、依
第三條
第二項提起之申訴,應作為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已為措施。 六、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七、依
第二十條
第二項規定繼續評議,其原措施屬行政處分。 八、其他依法非屬教師申訴救濟範圍內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4條
看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全文
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