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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專科以上學校為辦理教師申訴案件之評議,應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各級主管機關及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申評會業務人員,以具有法律專長者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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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