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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 第6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所稱性質相近,指原任職務性質與擬任教學科目相近,其工作經驗確為教學所需。 大專教師職前曾任公立醫院作業基金進用醫師年資,其與現職性質相近之認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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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