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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請假規則 第13條

教師請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因疾病申請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之公假七日以上,應檢具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未達七日者,或因安胎事由申請延長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證明書。於銷假時,亦同。 因陪產請陪產檢及陪產假、請娩假、流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因安胎事由申請二日以上之假,除延長病假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亦同。但於分娩前先請之娩假,不在此限。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依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放假,應檢具證明其族別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向服務學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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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