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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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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第10條
教師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或研究,應事先與學校簽訂契約,約定下列事項: 一、進修或研究起訖年月日。 二、返回原校之服務義務。 三、違反本辦法及契約約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 四、其他與進修或研究相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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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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