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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第25條

本辦法規定,於下列人員準用之: 一、各級學校校長。 二、具教師資格之公立幼兒園園長(主任)、公立幼兒園教師、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準用本法之私立幼兒園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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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