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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發展,指教師從事有助於提升其教學、輔導、研究或教育行政專業知能、促進學生有效學習等與其職務有關之下列活動: 一、進修:教師至國內、外機關或政府立案之機構、學校進修學位、學程或學分。 二、研究:教師至國內、外機關或政府立案之機構、學校從事與職務有關之專題研究或實習。 三、其他專業發展活動:辦理或參與研習、工作坊、教師專業學習社群、競賽、展演、參訪交流,或與課程、教學、學生事務與輔導、學校行政與教育研究相關,能增進教師專業、專門及跨領域(科)知能發展之活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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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