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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第6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從事進修或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服務學校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進修或研究,應依序審酌下列事項: 一、進修或研究項目,符合提升教學、輔導、研究或教育行政專業知能、促進學生有效學習之需要。 二、學校發展需要。 三、人員調配狀況。 四、在本校服務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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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