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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27條

國民中、小學校長之遴選,除依法兼任者外,應就合格人員以公開方式甄選之。 中等學校教師,除分發者外,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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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