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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整理及解散重行組織辦法
› 第3條
教育會整理及解散重行組織辦法 第3條
整理小組之任務如左: 一、接管印信、人事、檔案、財產及清理財務,造具清冊,移交下屆理事會。 二、清查會籍。 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改選理事、監事。重新組織理事會、監事會。 四、處理政府指定或委辦事項,並提供會員(代表)必要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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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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