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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 第3條

教育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教育會之目的事業,應受教育部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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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