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教育會法
› 第42條
教育會法 第42條
教育會有違反法令、章程,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者,主管機關得為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免理事、監事。 四、整理。 五、解散。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亦得會同主管機關為之;下級主管機關為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時,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教育會受第一項第四款處分之整理辦法及受第五款處分解散後之重行組織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1條
看 教育會法 全文
第4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