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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 第2條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大學附屬特殊教育學校。 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進修部。 三、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私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進修部。 四、國立大專校院之下列學校或部: (一)附設高級中等學校部、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 (二)附屬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進修部。 (三)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四)附設進修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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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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