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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第7條

資源班教師、巡迴輔導班教師及特殊教育方案負責之教師,除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外,應負責身心障礙學生個案管理、諮詢與有關特殊教育教學、輔導及轉銜事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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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