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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進修部。 二、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私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進修部。 三、國立大專校院之下列學校或部: (一)附設高級中等學校部、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 (二)附屬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進修部。 (三)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四)附設進修學校。 前項學校之附設或附屬幼兒園申請特殊教育方案,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自治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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