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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1條

獎懲事件有實地瞭解之必要時,得經本會決議,推派委員三人為之,並於本會會議時報告。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依第十三條規定迴避之委員,於表決時,不計入前項出席委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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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