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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第5條

學校應協助教職員工及學生定期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課程至少四小時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並鼓勵師生成立急救社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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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