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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 第10條

學校應訂定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規定,並於學校適當場所公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開放範圍。 二、開放時間。 三、開放對象。 四、使用方式及內容。 五、申請程序及使用期限。 六、收費基準及優待事項。 七、使用限制。 八、損害賠償。 九、設施使用及相關保險事項。 十、安全及注意事項。 十一、其他與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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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