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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定學校運動設施,其範圍如下: 一、體育館。 二、田徑場。 三、游泳池。 四、籃球場、排球場及網球場。 五、其他室內、外運動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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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