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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
› 第8條
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 第8條
學校運動設施應由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派員檢查。 檢查人員或其他教職員工發現運動設施有毀損時,應立即通報,並由學校訂定計畫修繕;其有影響安全疑慮時,應即進行安全維護措施,並儘速完成修繕。 前二項檢查、通報、安全維護措施及修繕,應作成紀錄,其紀錄應包括:設施名稱、人員姓名、日期及時間、項目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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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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