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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第6條

政府捐助法人應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編製決算,決算內容應依其業務性質詳實說明表達。 政府捐助法人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以前,將前一年度決算報本部核轉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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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